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公示原则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被现代民法典所承认。《物权法》第6条确立了物权公示原则,《民法典》物权编未作任何修改地接受了《物权法》关于公示原则的规范结构体系,将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本条则进一步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了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一般原则。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实行不交付不生效的原则,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这里的交付指的是现实交付,即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使受让人对该动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系采意思主义与交付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说,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除了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3,本条的适用范围限于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如同不动产物权变动一样,动产物权变动也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种。本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显然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而不适用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是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专注于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精品化、品牌化法律服务的高端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聚焦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社会民生福祉,不断推动法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所内多名律师常年担任滕州市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以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业界口碑。 汇聚高素质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全所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管理人员等30余人,平均年龄33岁,是一支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极富工作激情和发展潜力的团队。 秉持“客户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坚持以“成就客户,提升自己”为追求目标,始终以客户的需求为焦点,以客户满意为目标,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精细、更具价值的法律服务。 打造专业化“团队协作”模式。律所现有建设工程房地产团队、刑事辩护团队、民商争议解决团队、公司业务团队、批量诉讼团队、执行团队等6个专业化服务团队。通过科学 的专业划分,团队间协同办案资源共享,汇聚全所律师智慧、经验,力求精准、高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每一项法律事务。 奋进中的君雅律师事务所将秉承“诚信、专业、敬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奋力打造“君雅律师”金字招牌,让法治之光照耀古滕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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