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是一条保护“外嫁女”基本生活保障等合法权益的法律,可用于避免“外嫁女”因离婚等问题而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它不应当成为一条鼓励“外嫁女”回娘家争要财产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现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农民集体所有权立法,应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和权能、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得丧变更和权利行使与救济,同时依法认肯农民集体统一经营的法律地位。集体所有权的完整权能赋予、农地流转导致的规模经营、“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构建新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必须面对的现实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改革,亦当以宅基地使用权的得丧变更为逻辑进路,立法重点是对宅基地租赁使用权予以体系化之制度设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模和范围在不断扩大,其流转方式亦在不断创新。土地经营权[1]信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一种创新,不仅解放了农民,让其摆脱了土地的羁绊;又解放了土地,促成了农地的高效、规模利用。但是,现有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了土地经营权信托财产权利属性不明,进而模糊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影响了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规模和效果。...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是自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律概念生成以来即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时经几十年,相关理论争议时起时伏,至今未有定论。近来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笔锋键声再起,但仍未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究竟可否继承形成通说。依笔者看来,主张不能继承者(以下称之为“否定论”)有其道理,主张能够继承者(以下称之为“肯定论”)亦有其道理,而且持相反主张者均能建构逻辑自洽的论证体系作为其观点支撑。之所以能够形成这种理论局面,是因为持论者为展开讨论而想像的制度体系以及所准备的知...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政策的意蕴是,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使实际经营土地者可以获得一种具有物权效力和抵押功能的财产权。该政策事实上是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的延伸,体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在要求。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权利形态单一、权利效力弱、权利期限短、权利缺乏抵押功能等缺陷,这是两权分离变革得以形成的法制背景。在立法完善方面,可将实际经营土地的权利看作一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的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可通过解释我国《物权法》第125条获得正当性。次级土地承包经...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应法定,其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应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表述要科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是学术界研究农村土地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一个热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结构不科学、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全面法律规范、不同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流转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与法律相冲突问题、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性质问题、法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不具有普遍性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涵法律未界定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规定不明...
对经济学界最早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承包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部分法学学者尚存质疑。梳理并反思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对“两权分离”论争的三个焦点,可以发现“两权分离”有坚实的现实基础;但是经济学界关于“两权分离”之经营权抵押和承包权归属于成员权的表述尚需修正,法学界部分学者对“两权分离”适用范围以及承包权的解读亦应矫正。简言之,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既是对农用地流转实践的一种发现、提炼,又是今后一段时期引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入股、担保,乃至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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