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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变动规则,《物权法》第23条的立法文义似乎进行了法定化的限制,使之成为强制性规范,但理解该规则属性的根本前提在于厘清立法目的...

“典为你来”丨第二百二十四条 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原则性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享丨《民法典》视野下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关于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问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则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此,《民法典》和《物权法》的措辞是一致的,即,对于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模式。...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对抗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同一辆机动车出卖给数人,交付给第一买受人却登记在第二买受人的名下时,第一买受人而非第二买受人取得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只有注销第二买受人的过户登记之后,第一买受人对于该车的所有权才能对抗第二买受人。于此场合,所谓第二买受人已为登记名义人,应当优先于第一买受人取得机动车物权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第二买受人未受领机动车,也就没有取得机动车物权,无物权者不会优先于有物权者。尽管如...

物权登记的效力及其法律适用

不动产登记无确权效力。《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区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所涉及的民事诉讼纠纷与行政诉讼纠纷的界限。第6条实际上针对的只应是申请并已由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普通债权人。...

普通动产融资租赁之出租人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

继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银保监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本市融资租赁行业登记和查询工作的意见》(沪金监[2018]14号)(下称“上海金融办意见”)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上海高院指导意见”),从融资租赁租赁物权属登记和查询的角度,为认定融资租赁物权属纠纷中的善意第三人提供了审判指导意见。...

动产融资租赁抵押权法律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在动产融资租赁实务中,存在承租人将融资租赁所得的租赁物再行抵押予第三人(如银行)以获取贷款融资的情形(即重复融资),产生出租人所有权与第三人抵押权的权利冲突,此时哪种权利应优先受到保护?...

动产担保登记助力企业融资

融资难是世界各国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同难题。据统计,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担保信贷中,担保品绝大多数是不动产,而我国90%的小微企业没有不动产,二者之间的矛盾加剧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近年来,依托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开展担保融资业务,是许多国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有益实践,我国也在不断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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