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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车库纠纷的案例分享与裁判规则

信息来源: 华立世纪花苑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6-22 11:06:24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与业主生活密切相关。《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分三款规定了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权属及使用管理规则,但生活中因争抢车位引发的纠纷花样百出,本文整理、提炼了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著述的裁判要点,力求为您提供一个相对清晰的思考逻辑。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4日  法释〔2009〕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二、案例要旨 

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经物业管理单位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经物业管理单位对外出租,其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承租人虽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租赁车位并支付相应费用,但对租赁车位的管理,应从小区秩序和谐稳定、业主生活安定便利等要求出发,遵循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及物业管理单位的规范要求。

案例索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418号“徐某与缪某侵权纠纷案”,见殷雪、龚漾:《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纠纷权属界定》,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

三、实务要点 

1,满足业主的需要”只能是特定时间段内的需要,而且只能是全体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数量上应当有所限制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于“业主的需要”,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1)对于业主的需要,在时间上应当是合理的。不是业主任何时候需要车位、车库,开发商都应当满足。(2)业主的需要在数量上应当合理。满足业主需要只能是合理的需要,合理需要就是说,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要,就认为已经满足。(3)业主的需要,还应当解释为全体业主的需要,或者说最广大业主的需要,而不能是个别业主的需要。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6—87页。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已经“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认定标准是: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其中,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该比例一般由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开发商已经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的情况下,如果还有部分业主的车位、车库需要得不到满足,这部分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开发商与购房人约定开发商有义务为购房人提供车位、车库,而开发商没有满足购房人的要求,则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要点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0—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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