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物权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近年来,中央先后下发的政策文件中,对自然资源资产范围的界定有一个日趋明晰的过程。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滩涂等9类;中央“三定方案”赋予自然资源部履行管理职责的自然资源资产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7类;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海域海岛等6类。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应以最狭义的自然资源概念即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

论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精准扶贫的法律对接

目前我国命令控制型生态补偿模式导致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农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屡见不鲜。生态补偿与益贫式发展模式具有耦合性,因此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设计应当遵循益贫原则,构建以权利为本位的生态扶贫法律机制。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生态补偿与减贫相结合的先进经验,通过建立林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激励机制、健全保育地役权制度以及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扶贫,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式扶贫的法律机制。...

环境权保护的体系化构建

当前正处于民法典的编纂阶段,环境权的确立对于构建“绿色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但环境权的保护仅立足于民法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有必要从民法整体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构建环境权的体系化保护,且环境权的确立亦有利于改变民法与环境法之间割裂的现实。环境权本身是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其在权利主体和权利范围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如何在民法框架内寻找环境权的权利领地,关系到环境权保护的实务可操作性。因此,在厘清环境权与传统民事权利之间的界线的前提下,应对环境权的主体予以适当扩张、对环境权的客体采取开放式立法模式,以实现环境...

采矿权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采矿权的立法定义存在权利主体概念界定过于抽象化,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为权与财产权相混淆,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相重合,易导致权力寻租等问题。学术界对釆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釆矿权属于用益物权,对釆矿权法律性质的再认识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明确其物权性和特殊性,并扩充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和权能内容。 ...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功能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条款的规范特性决定了它属于不完全法条。结合其他宪法条款可知,此条款的价值目标在于作为主权代理人的国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得到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防范对自然资源的破坏性采掘,并治理由不当利用所造成的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因而,对该条款应当作制度性保障解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性保障不但要求立法者对自然资源建构多层级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该制度体系的结构及内容必须符合基本权利保障的现代宪法要求,以使国民能够公平地获取自然资源物,并对之切实享有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益。...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

祛除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遵循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中国语境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个法规范系统。该系统包含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及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分别由宪法文本、物权法文本和特别法文本予以载明。具备转介功能的引致条款把各单元串联成一个整体。在现代法秩序中,所有权绝不是由某一个部门法"独家经营" 的法律概念。就所有权类型的理论反思而言,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蕴含着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双阶构造,纯粹私权说与纯粹公权说均难谓恰当。就自然资源使用的法律调整机制而言,应回归公...

论公法性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一个涵义极不明确的非法律概念,系理论上对各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利的统称。在权利性质上,自然资源使用权有私法性质与公法性质之分,前者系权利人依私法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后者系权利人依公法取得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在范围上以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为限。公法性质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包括公法上一切使用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而狭义上仅指权利人经特许许可所取得的使用国有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或类似物权的权利,部分可适用或准用物权法予以...

物权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