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很多家庭都买了车,有的还不止一辆,停车就成了网友们的一大难题。家住上海闵行的市民严某,想出了这样一个解决办法,把两辆车停进同一个车位,但被物业制止,双方僵持不下,于是,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人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役权制度,在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是一种上位的用益物权,其功能在于克服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由人役权可以派生出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的用益物权,但从形式理性的角度考虑,这些具体的用益物权作为一种下位的用益物权在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均以民事特别法的形式出现。...
用益债权是对他人之物使用、收益的债权性权利。用益债权作为用益的一种方式,具有与用益物权一样的对物的事实独立支配性...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由于在经济领域实行严格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土地只是作为由国家计划支配的生产资料而存在。虽然宪法上仍然确定了土地权利制度,如规定了土地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使用土地,不需借助于民事上的权利安排,而完全依赖于行政手段。在这种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调整对他人土地之利用关系的必要性也已不复存在。...
用益物权的客体应限定为不动产,《物权法》以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应予删除,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行使原则、消灭原因等通用规则应予规定。典权、土地经营权应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居住权、不动产租赁权、不动产收益权不宜规定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应当继续保持,其设定应改采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收回与退出条件应当作出具体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应当进一步细化,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平等法律地位,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当取消。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应当明确收益权能、申请...
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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