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中与该问题有相关性的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三)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52、第一种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预先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起诉请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确定该预先放弃承包人真实意思的基础上,对承包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预先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起诉请求确认上述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7、《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权问题的解答》
第6条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以支持。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二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谁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在总承包人或转包人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6条 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1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SPAN>合同法>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幕墙装修、装饰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1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SPAN>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4]2号)
2、建设工程合同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在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总承包人可以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分包人对自己承建部分主张享有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损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就其承包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7、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事后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同约定无效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号)
十五、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
14、《江苏省高院<</SPAN>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8、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1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担保的是工程款债权,主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并不能确定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的,优先受偿权应随之转让。
1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17、《天津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七、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
1、主体方面一般限于与工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之间,不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监理和买卖合同的供应商。总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权导致分包人权利受损时,实务中可以酌情考虑分包人代为行使优先受偿权。
1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
32、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基础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墙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在该工程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总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
19、《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完工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日或该工程质量被确定为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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