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法律上的遗失物
法律上的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遗失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必须是他人之有主物。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之物,则该物变为无主物,拾得该物者将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其次,必须为动产。我国对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即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作为确定物权效力的依据,故而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
再次,拾得时必须为无人占有。判断原所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即原占有人是否事实上失去了控制该物的能力。因此,虽然没有直接控制,但持续处于占有人控制能力范围内的物品不构成遗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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