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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还,拾得物损坏丢失是否要赔偿?

信息来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6-24 10:39:43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及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拾得遗失物后,如果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丢失是否应当赔偿呢?

2020年6月1日早上,李大爷出门遛弯,在小区里拾到一个眼镜盒,打开一看,里面有一副眼镜,看着还挺新,李大爷想着拿回家看看有啥用。回家后,李大爷的儿子说,现在是疫情期间,眼镜可能带有病毒。于是,李大爷把眼镜丢到了小区垃圾桶。

 王女士丢失眼镜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李大爷捡到眼镜,于是要求李大爷返还。王女士的购买收据显示,眼镜价值三千多元,由于眼镜已经丢失无法返还,王女士要求李大爷原价赔偿。李大爷认为王女士对眼镜丢失也负有一定责任,不同意按原价赔偿,只同意支付500元以下赔偿款。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到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大爷在拾得王女士眼镜后应该将眼镜归还王女士或者上交公安部门,然而李大爷却故意扔弃,属于故意毁损遗失物的情形,故应该赔偿王女士的损失,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结合眼镜购买价格以及使用时间予以酌定。一审法院判决,李大爷赔偿王女士眼镜损失1000元。一审判决后,王女士认为应当按原价赔偿,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大爷在拾得王女士丢失的眼镜后,未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该眼镜,而是将该眼镜扔弃,致使眼镜灭失,故李大爷应当赔偿王女士相应财产损失。王女士请求赔偿的金额为其2018年配镜所花费的金额,眼镜属于生活消费品,其价值随着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而减少,依据王女士提交的证据,涉案眼镜配置后至遗失时已经使用两年多时间,故一审法院结合眼镜购买价格以及使用时间酌定李大爷赔偿王女士眼镜损失1000元,并无不当,故维持一审判决。

 一般而言,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所谓“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遗失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并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而是负有通知或移送的义务,即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保管不当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拾得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在拾得人无过错或者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判断拾得人是否有过错,主要是看其是否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本案中,李大爷将眼镜丢弃到垃圾桶,明知会造成眼镜无法找回的后果,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具有过错。丢弃、毁坏等行为主观上具有损毁遗失物的意图,即为故意,比较好判断。若是李大爷在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眼镜盒丢失,或者摆放时不小心摔坏、压坏,亦或是拿出佩戴造成损坏等,主观上虽没有故意损坏遗失物的故意,但其存在疏忽大意,亦可能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在认定具体承担责任多少的问题上,故意、重大过失因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有一定影响。

常言道,喜从天降,出门都能捡到宝。但根据法律规定,捡到宝,同时也“捡到了”归还和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到遗失物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将遗失物交到有关部门,遗失物的归还和保管义务就转由有关部门承担。如果选择将遗失物带回,一定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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