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收账款性质: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
1.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发生的将来债权;
2.仅限于金钱债权。
二、应收账款特征: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金钱债权/系由合同产生。
1.应收账款是因合同而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A.应收账款不以质权设定时已存在为限;
B.应收账款应是基础交易关系[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设施而取得的]已经确定的账款;
C.应收账款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
2.应收账款是非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三、应收账款范围: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四、应收账款质押特点: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
3.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的两种特性。
五、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书面合同+登记。
1.书面合同: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出质登记:
A.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物权法规定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www.pbccrc.org.cn)为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
六、应收账款质权效力:
1.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七、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属于《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1.特殊法律特征:
A.权利标的的特殊性:不动产权益收益权质押标的的收益权实际是一种投资收益权/具体体现为收费权;
B.主体的特定性出质人为代表国家的政府/质权人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
C.质权实现方式的独特性;
D.程序更趋严格性:需要依法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质押登记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方能生效。
2.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标的物范围:
A.公路收费权;
B.农村电网收益权。
提示:
①据统计,我国企业现有55亿元应收账款的沉淀资本。
②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③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是指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者顾客收取的款项。
④物权法“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应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A.法律目前对一般债权[普通债权]的出质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B.一般债权不能设质。
⑤收费权可以分为行政性收费权、事业性收费权和经营性收费权:
A.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对社会/经济/技术/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而收取的费用[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B.事业性收费指事业单位/其他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收费[不得设质];
C.经营性收费是指经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通过提供经营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可以设定质权]。
⑥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之后:
A.为保全其质权,可以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如未通知,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权可得实现时应及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其质权/要求其清偿应收账款];
B.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核实质权,并仅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⑦当事人以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应认定质押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7号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外支行、**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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