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动产质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上设定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
(三)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担保物权二、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创设继受取得方式。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也就是质押法律行为,亦即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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