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公司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个月项目部代发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年07月05日
答复时间:2021年07月06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我们回到上面这个例子,稍微变动一下,可能现实中也比较常见:公司联系工头,工头带人来干活;发工资时,公司把钱发给工头,由工头再向其他人发放。这种情况就要依照上述原则区分两种情形,来决定由哪一方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了:
(一)如果公司制单时,已经明确每一个人的发放金额,则由公司向工头支付时,即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工头只就税后金额,向其他人发放。
(二)如果公司制单时,并未明确每一个人的发放金额,只是明确工头及其所带领的人,合计应当支付金额,至于工头带领哪些人,如何分配给其他人,公司并不干涉。这时公司向工头支付时,并不履行(也无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由工头向其他人支付时,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包括工头自己),并就税后金额,向其他人发放。
来源:草木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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