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4日,B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原审原告)DH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市H区地方税务局有关“契税缴纳纠纷”作出了二审判决,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上诉人DH公司因要求B市H地税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B市H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DH公司为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及12月30日向H地税局第二税务所提交了B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及B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契税缴纳事宜。其中,B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载明:执行过程中,DH公司与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以上述房屋的评估价值人民币6403043元抵偿债务,依照相关规定,上述房产归DH公司所有。
H地税局对DH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定DH公司未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并口头告知其须先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DH公司认为H地税局未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H地税局为其办理房屋契税缴纳相关手续。
2015年4月29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本案中,H区地税局认定DH公司的申请不属于134号通知第二条、12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并依据上述规定告知该公司须先提交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并无不当。
44号通知系关于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