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利益请求权的时效制度。用通俗的话来讲,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起诉人),在一段时间内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如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义务人(被诉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超过欠债“有效期”,“老赖”永远不还钱)。
关于债权保护的两个诉讼时效期间:3年和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般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一般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义务人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算;特殊情况下权利人不知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最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自权利人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的二十年,除不可抗力和特殊原因获得法院批准外,民事权利最长诉讼是时效为二十年。
案例一:我公司与A公司在2018年1月15日签订一个铝合金模板销售合同,按合同约定(货到即付款)。我公司模板在2018年1月25日运至指定地点后,A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100万元,如A公司到期不付款,我公司对A公司即拥有了100万元的债权。自A公司应付款之日起计算的三年,即2018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5日,是我公司对A公司10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这三年间我公司无任何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则2021年1月25日后,我公司将丧失要求A公司支付100万元的强制请求权,就算起诉了,对方也能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申请法院驳回我方起诉或诉讼请求,合法的拒绝支付货款,而我公司对A公司100万元的债权在某种程度上归于消灭,再无收回的可能。
如何中断诉讼时效以保障债权?
虽然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但这个期间的起止点不是固定不变的。通过有效中断诉讼时效,可重新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换句话说,程序到位、有效中断,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三年又三年不是梦。
作为债权人(权利人),如何有效中断诉讼时效以保障债权有效实现呢?债权产生后,债务人(义务人)不支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下面几种措施以达到中断重计诉讼时效的目的:
1、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最常见的方式是向债务人发函(工作联系函、催款函、律师函等),书面要求对方于一定期限内支付债务,自函件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自动中断。
2、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自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时(不论还多还少),诉讼时效自动中断。
3、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和支付令等方式,要求公权力介入以实现债权时,诉讼时效自动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上述一种或几种中断事由后,自中断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无次数限制,但中断后重新计算的期间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
在案例一中,如A公司在2018年1月25日到期不付款,我公司在2019年4月1日发函要求A公司还款,A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支付50万元至我公司账户,则我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在2019年4月1日中断,我公司对A公司剩余的5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自2019年4月16日开始重新计算三年,即至2022年4月15日。若此后我公司多次发函,或A公司陆续支付,则从函件到达A公司之日起或A公司支付债务之日起,我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但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38年1月25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断诉讼时效注意事项
(一)在公司收回欠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电话、面谈、微信或函件的方式,主动向债务人提出履行支付债务的请求,不论采取什么方式,都需要“雁过留痕”,注意保留谈话录音、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等,证明对债务人进行过催收,有过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
其中最广泛且最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是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函件。不论是工作联系函还是催款函、律师函,函件内容要体现提醒债务人履行支付债务的义务。例如,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在一定时间内分批支付债务或与债务人核对账款并要求尽快支付。
(二)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对账”行为能否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尚有争议,所以在实际生活中,除了“对账”外,尽量获得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并承诺支付,更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三)所有函件均需债务人实际接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用邮政EMS寄送,邮件标签写明函件内容,取得债务人签字拒收的回执单即视为函件送达;或直接扫描函件后发送至债务人有效邮箱,也视为函件送达,诉讼时效亦视为有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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