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环境利益冲突与保护路径选择
(一)相邻关系中环境利益的保护需求
在相邻关系中,要求权利人忍受邻居造成的正常限度以内的损害。然而,何为正常限度的损害仍有疑问,因此需用权利和义务的衡平方式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现代社会的土地利用高度集约化导致相邻不动产之间的环境利益冲突更加常见,反映了从法律上对相关权利内容进行明确、对权利边界进行厘清的制度需求。
(二)相邻环境利益冲突的公法保护及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比较全面的环境管制制度,尽管行政管制也存在合理性衡量,但是其合法性要求和统一性特征决定了其合法与否标准的单一性,难以有进一步的差别化处理和精细化衡量,且难以适应个案的具体情况。事实上,实践中大量的相邻采光纠纷已经反映了行政管理在采光利益保护上的不足乃至失败。
(三)相邻环境利益冲突的侵权法救济及其不足
到目前为止,对于公民环境权的立法确认仍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环境侵权制度被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中,但其缺少实体权利支撑,难免成为传统民事权利特别是健康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通道,对于真正意义的环境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现实中,能够经由环境侵权制度获得救济的也是已经造成的明显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然而,相邻环境利益冲突的后果往往没有明显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不能通过环境侵权制度获得救济。因此,相邻环境利益冲突难以通过侵权法或者仅仅通过侵权法获得充分救济,而必须回到相关权利本身的制度设计。
(四)对相邻关系进行绿色解释的必要性
在环境问题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环境权诉求的正当性日益凸显,而相邻关系与当事人的环境利益保护密切相关。具体来说,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使用其不动产的过程中,难免对相邻不动产产生环境影响,造成环境污染、改变环境状况。在相邻不动产为生活使用特别是作为住宅使用时,该环境影响可能较大程度地改变使用权人的生活环境,损害其环境“适宜生活”的特性,从而损害使用权人的良好环境权。
二、相邻权绿色解释的法理基础及空间
客观需要是对相邻权制度进行绿色化解释乃至改造的现实基础。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为具体民事制度的绿色解释提供了基本依据,相邻权制度权利平衡的基本定位和规范秉性也可为相邻权的绿色解释提供足够的空间。
(一)绿色原则的规范效力与指引作用
《民法典》所确认的绿色原则应当发挥其作为基本原则应有的规范作用,这是对相邻权制度进行绿色解释的出发点。绿色原则可以参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基于社会基本价值发挥行为准则功能的原理和路径,对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引导和约束作用。当然,这需要通过逐步推进绿色原则内涵的确定化和客观化来实现。
绿色原则内涵的确定需要结合具体场景来实现,其确定途径要依赖于民事活动的利益分析以及个案中的利益衡量。而绿色原则内涵的客观化建立在确定化的基础之上,可以通过考量因素和确定标准的逐步明确摆脱主观性的弊端,从而形成可以为普通人遵循的、可预期的规范内容。
建立在内涵确定和客观的基础之上,绿色原则可以发挥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功能,以及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可以说,民法绿色原则除了指导民法分则的立法实践外,更重要的作用是通过解释形成民事行为规范指导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发挥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
(二)相邻权贯彻绿色原则的制度空间
相邻权的特质决定了其可以为贯彻落实绿色原则提供空间,即通过对环境利益的更多考虑落实相邻关系中保护环境利益的目标。
首先,民法绿色原则的确立要求将环境利益纳入民法保护视野,民事权利确认和保护利益的基本立场并不排斥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只要该利益可以具体化为私人利益。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环境利益是否应当成为相邻权的目标。
其次,绿色原则反映了从民法角度保护环境利益的社会意愿,相邻关系协调中将环境利益纳入考量具有社会基础。在相邻关系中,以环境利益保护为理由制约对财产的过度经济性利用,可以有效制约所有权绝对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并直接提升良好环境权的保护力度,或者说为良好环境权的实现打通制度通道。
(三)相邻权绿色化的解释路径
相邻权的绿色解释本质上是一个权衡的过程。在相邻权的绿色解释过程中,良好环境权保护的目的和不动产的使用习惯居于重要地位,目的解释和习惯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也更为常用和重要。首先,保护环境是生态文明时代民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在权衡不同不动产使用权利和利益时,环境保护目的是重要的考虑因素,应当形成对经济利用目的的制约,保证对相邻权的界定符合绿色原则。其次,确定相邻环境利益的保护标准应当参照地方习惯,采用社会接受度更高的保护标准。
相邻权绿色解释的效果体现为对不动产使用权的绿色限制。相邻权解释遵循绿色原则、突出对环境利益的保护可以实现对不动产使用权的绿色限制,即超越所有权绝对原则以限制不动产进行不符合环保目的的使用,是在立法上对物权进行绿色限制之外的另一条物权绿色化途径。这与民法所有权制度并不矛盾。从根本上讲,对相邻权进行绿色解释并不违背相邻权本身的构造,即完全可以运用相邻权的权利协调本质和利益权衡方法将环境利益保护纳入其中,解决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越来越频繁出现并导致激烈矛盾的邻里纠纷。
三、通过绿色原则解释的相邻权绿色化
(一)相邻权绿色解释的基本定位
实践中改造相邻关系立法的空间不大,因此,绿色相邻权规范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来逐步完成。解释的基本依据是民法绿色原则,对象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相邻关系”章的规定,即将绿色原则与相邻关系规则结合起来发展相邻权的绿色内涵,发挥相邻权的环境利益保护价值。
(二)相邻权绿色解释的主要方法
关于相邻权绿色解释的方法,除了以目的解释将保护环境利益融入相邻权解释的全过程外,还包括作为基础的文义解释、作为重点的习惯解释以及作为最终途径的公平解释,在不同层次上将环境利益保护植入相邻权制度。
首先,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最基本方法和其他解释的基础,相邻权的绿色化当以法律条文的规定为基础,但必须克服文义解释的局限性。其次,习惯解释是当前社会条件下将环境保护要求引入相邻权规范的主要通道,相邻权的绿色化应当参照相关习惯对不动产的使用进行限制。最后,公平解释可以作为相邻权纳入环境保护要求的最后依据,相邻权的绿色化最终可能需要依赖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创造性解释,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形,形成公平合理的结论。
(三)相邻权绿色解释的规范效果
在立法确认和充分解释的基础上,可以形成相对明确的相邻权界定,这也是对相邻权进行救济的起点。现实中存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界限不明、保护不力等问题,需要通过确认相邻权绿色解释的效力来解决。
针对侵犯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不同情形,其救济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三个层次,即侵权发生之前的预防性救济、侵权过程中的停止侵害救济、侵权发生后的补偿性救济。
首先,预防性救济对于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和救济措施的前置有利于对权利的周全保护,特别是对于一旦受损即难以甚至无法恢复的权利而言。
其次,侵权过程中的停止侵害等救济方式可以有效保护环境保护相邻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本质上是民事权利救济方式,作为防御性请求权对于侵害后果的最终形成具有阻止作用。在不可量物侵犯相邻方的环境利益时,防御性请求权也具有避免后续损害的作用。
最后,损害补偿是侵权发生后保障环境保护相邻权的最终方式。在环境保护相邻权已经受到侵害时,对于既有损害的补偿符合侵权法的一般要求,因此“相邻方基于实际损害享有请求补偿的权利”。在相邻的不可量物侵权中,也需要在司法运用上准确把握容忍规则适用的情形、侵扰的合理性与特定情形下受侵扰方的补偿请求权。
四、结语
相邻环境利益冲突的公法保护及侵权法救济均存在不足,相邻权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界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功能,对相邻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规则发挥作用,建立平衡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利益、适当保护环境利益的弹性机制,最终促进环境利益的适当保护。由于我国目前制定法的客观局限,基于绿色原则对现行相邻权制度进行解释就成为实现其绿色化的现实路径。对相邻权进行绿色解释并不违背相邻权本身的构造,反而是落实民法绿色原则、发展相邻权规范、在个案层面实现公民良好环境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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