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从“以和为贵”到和谐社会的理念,自古以来,中华民族都在追求和谐。家庭和谐,邻里互助,构建和谐社会;绿色发展,万物和谐,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和而不同,大国担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正能量需要弘扬和提倡,需要各行各业的从业者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法官柔性司法感化当事人,弘扬司法温情。本期“弘扬正能量案例”专栏发布的典型案例关键词是:和谐。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曾这样描述邻里友善相处的美好意境。古有“六尺巷”,今有“邻里节”,“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也早已深入人心。邻里关系融洽,有利于全民族道德思想素质的提高和良好道德风尚的培养。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一起相邻权纠纷案。
苏某、李某与庞某同住连岛安置小区,庞某因精神异常,三年来在两家共用的电梯口、楼道用木柴烧火做饭、乱扔杂物等,将苏某、李某墙壁熏黑,还多次砸坏其门锁,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由于庞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苏某、李某与其沟通多次无效,后又多次向连岛派出所报警、寻求居委会和小区物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帮助,均未能妥善处理。2020年5月,苏某、李某将庞某的哥哥、弟弟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其履行监护人责任,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并判令被告管束庞某不得妨碍其正常居住生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张锦程考虑到庞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向社区查证了解到庞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是其父亲、儿子、女儿,但庞某的父亲已经90多岁高龄,其女儿下落不明,庞某对儿子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儿子与庞某平时没有往来,庞某的事宜都是由其哥哥处理。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
裁判结果
考虑到庞某的精神状况及其与苏某、李某系邻里关系的特殊性,张锦程法官认定,这个案件宜调解不宜判决,如果单纯作出判决,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告要求排除妨碍的诉求,还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作为一个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老法官,本着以事了人和的目的,张锦程法官走进连岛街道大路口社区居委会,通过庭前多次沟通对接,在社区的帮助下,亲自找到了庞某儿子、哥哥,苦口婆心地对其做思想工作,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庞某儿子当场向苏某、李某支付赔偿款2000元并劝说其母庞某停止妨害行为,苏某、李某也写下了撤诉申请,一起邻里纠纷划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作为庞某的邻居,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遭到了庞某多年的“影响”,但是仍然采取了一种温和的态度来处理,通过寻求派出所、居委会和小区物业、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帮助,在无果的情况下最后通过起诉到法院来解决,原告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帮助了邻居庞某,用一种文明、和谐的方式来解决与庞某的关系,并没有采取过激、暴力的方式。
原告起诉了庞某的哥哥和弟弟,庞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庞某父亲尚在世也有子女,庞某的哥哥和弟弟系七十多岁的高龄,也非法律上的第一责任人,但是他们并没有回避问题,多次出面协调,并承诺对庞某以后对原告影响邻居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庞某对其儿子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儿子与庞某平时也没有往来,但是庞某的儿子最终还是承担了庞某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真正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整个案件承办过程中,真正从原、被告双方的切身利益考虑,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案件承办过程中多次到社区、街道了解案件情况,寻找庞某儿子并做其思想工作,最后真正解决了原告和庞某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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