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权,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其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字号权。著作财产权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可以转让,因而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专利权主要为财产性权利,其财产权内容可以转让,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可以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商标专用权可以独立转让,既然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商标专用权可以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字号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虽然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但其转让应与营业一同为之。因此,字号权不能单独用于担保,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权利,所以知识产权质权须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权利。依现行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登记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过,知识产权的出质登记的效力应当如同抵押登记的效力一样不应为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应为质权成立要件或对抗效力的要件,即不经登记,质权不成立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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