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动产物权的凭证,代表着所有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权的提单是可以作为质押物用于担保债务。根据我国法律,以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提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已设立的提单质权,债务人未自动履行债务,应该如何实现质权根据提单的提货日期及债权的到期日先后,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
一、质押期限届满,债务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自行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期限届满,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提货日期届满时提取货物。
三、仍在质押期,提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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