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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指案例传真:物保未设立,连带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信息来源:天同诉讼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6-30 14:22:36  

【规则摘要】

1.质权未设立,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依法应相应免除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损害了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

2.债权人滥用物保与人保选择权时,应承担不利后果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应对《物权法》第176条作“物保相对优先”理解。债权人滥用选择权时,应承担不利后果。

3.债权人部分放弃保证债权,仍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在物保与人保共存、保证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同意保证人重整方案并作部分让步的,不代表放弃保证债权。

4.债权人有权依法及合同约定,选择保证人承担责任

——同一债权在物保、人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和《物权法》规定,选择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5.银行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保证金,属放弃质押担保

——债权人银行在承兑汇票未到期前,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开立汇票保证金,该行为应认为是其主动放弃了质押担保。

6.担保格式条款不存在理解歧义的,不免除担保责任

——格式合同述明担保人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本单位的其他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7.物的担保范围不包括保证债务的,不适用物保优先

——抵押担保范围不包括约定仍由改制前企业承担的借款债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能以物保优先原则抗辩。

8.债权人收到股权证收据,不足以证明股权质押成立

——债务人将股权证交与债权人,债权人出具收据证明收到的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股权质押法律关系。

9.未登记抵押权人以普通债权申报,视为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仅以普通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应视为放弃抵押权,保证人有权就放弃部分免除责任。

10.怠于履行保证义务致抵押物减值,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积极主张逾期债权,保证人因怠于履行保证义务所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应由债务人和保证人自行承担。

11.信用证项下单证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非物的担保

——银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前提下,委托申请人销售货物,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放弃物的担保。

12.债务人抵押担保和第三人保证担保并存时处理原则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只对抵押权实现后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3.债权人有权以抵押担保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其债权

——抵押权设立并不限制债权人以抵押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就未实现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继续享有优先受偿权。

14.抵押权不成立,亦就不存在债权人放弃抵押权问题

——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依当时法律规定不生效,不能视为抵押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不能以此免除保证人责任。

15.银行放弃提单质押,应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权利质押权人放弃占有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即押汇提单,应在放弃的提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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