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是一条保护“外嫁女”基本生活保障等合法权益的法律,可用于避免“外嫁女”因离婚等问题而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它不应当成为一条鼓励“外嫁女”回娘家争要财产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现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案件处理效果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作出具体判断。...
《民法典》第372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我国《物权法》第十四章共14个条文规定了地役权制度,意义重大、深远,但条文间不无抵牾,且适用范围仅限于土地的利用关系,远不足以应对实际的需要。为适应社会的变迁与进步,提高土地及其上建构物的利用效益,增强海域立体分层的使用价值,我国实有必要在民法典编纂之际,修改现行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使其变革和演化为将供、需役客体扩张至土地及其上的建构物、海域和空间的不动产役权制度。...
"公地耕作制度"被席卷而来的大规模圈地运动所击碎,农村土地的私有化造就了英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制度;而美国19世纪末工业发展给城市带来的繁荣又造就了以规范土地开发利用为目的的衡平法地役权,致此构成美国现今财产法上的地役权体系。我国各种类型商品房大规模开发呈现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代趋势和潮流,与潮流相伴而生的不动产所有人、利用人相互间的利益冲突非传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妨害配出请求权、地役权能够予以调整。借鉴美国的衡平法地役权制度,对我国物权法的地役权做时代性展开,不仅可以解...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宿生争论,有以所谓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有以地役权取代相邻权者,二者关系究竟如何,在我国目前物权立法紧迫之际必须做出回答。笔者在考察了二者的基本含义和功能的基础上,指出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上,而且地役权还具有排除或者改变相部关系适用、满足人们获得对土地利用形式多样化和稳定化的要求,具有独立而充分的立法空间和重要立法价值,理应在明确其名称和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本文就地役权的客体,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不可分性,地役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衔接,地役权的对抗力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地役权,值得关注。而乡村地役权与城市地役权是地役权的重要分类。从历史演变看,乡村地役权存在于乡村田野,服务于农业耕作。从我国的社会实践看,乡土社会成员的人情取向与熟人社会特质对乡村地役权制度的型塑产生了重要影响。就乡村地役权的适用情况看,除受制于社会民众对该制度缺乏认知外,其较少适用与本身的特质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他替代性制度、人民的权利意识淡漠等也不无关系。...
衡平法上的地役权是在城市土地分割开发规划(Schems forSubdivsion Development)中产生的,对美国城市社区的合理分布、良好居住环境的保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衡平地上的地役权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不同,是权利人对供役地所有权行使方法及行使步予以限制的权利,以否定地役权和双方地役权为特征,以衡平法院责令义务人停止违背地役权行为为救济手段,但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同具有地役权的一般属性——排他性和对世性,与普通法上的地役权构成了美国不动产法上完整的地役权制度。...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且为固有属性,而非立法政策"强加"的;地役权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在建筑物、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场合,当事人不得约定地役权继续保留在地役权人之手;数个地役权并存于同一宗供役地的场合,先设立且已登记的地役权的效力优先;先设立却无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后设立但已登记的地役权;至于先设立却无登记的地役权与后设立亦未登记的地役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应按照四项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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