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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买二手房买到凶宅如何解决?

房屋买卖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

全国首例!新浪微博被蚁坊公司起诉数据垄断

在反垄断监管措施日趋严厉和平台数据竞争白热化的大背景下,互联网社交媒体平台新浪微博也遭到了反垄断的诉讼。...

中院: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可直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在法人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直接执行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追加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第四分公司等共计三十七个分支机构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的依据。...

最高法判例: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且未交付使用,买房人与该房屋强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因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受损的,应优先选择民事法律途径救济解决,其直接针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法院案例:应谨慎对待因法律规定本身的冲突或歧义导致的行政违法

在“农转非”情况下,相应的集体土地仍须经过征收程序方能在性质上转化为国有土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出台之前,一些没有经过征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直接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

最高法院案例:驳回复议申请的性质

区分复议机关的驳回复议申请究竟属于因理由不成立而驳回,还是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应当适用实质性标准。名为驳回复议申请,甚至名为不予受理决定,但事实上对复议请求作出了实体审查的,也应当定性为驳回复议请求,进而构成对原行政行为的维持。...

最高院: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性应当如何适用?

一般来说,违约金既具有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损失的功能即补偿性功能,又具有督促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惩罚性功能。对于违约方具有违约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发挥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督促违约方早日履约。而对于违约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情况的,不应过分强调违约金的惩罚性。...

最高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到底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从签订主体看,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是土地管理部门,系行政主体;从目的要素看,此类协议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的管理目标;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看,此类协议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或者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密切相关,行政机关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享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单方收回土地等权利,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款即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二十九条新增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时所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最高院:公司是否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必须参与的主体?

案股东请求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协议》无效是阻止所在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方式之一。至于所在公司的利益是否已经现实地受到损害,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行实体审查的事项,并非受理阶段需要审查认定的问题。所在公司是否参与诉讼也并非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要件。二审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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