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人,视为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依法有权取得所购商品房。是开发商债务偿还的第一顺位人;装饰工程是开发商直接发包的工程,不是分包工程,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装饰公司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资格,装饰公司就开发商欠付工程款的部分属于第二顺位债权。但是,有关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因开发商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费部分,不在优先范围之内;银行的债权基于已经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应当为债权第三顺位人;设备商在诉讼中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就保全范围内的财产变卖以后,享有优先权。设备商是第四顺位债权...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案件是建设工程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或者之后停工但是停工一直延续,即所谓的“烂尾楼”工程,以后可能复工,也可能不复工,在实际竣工日期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何时起算?若停工状态持续至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后6个月的,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发包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承包人申报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则承包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以确定债权数额,相关负责建设工程拍卖或变卖的单位应将工程拍卖款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权相对应的债权数额暂时保存在指定账户,待确定债权数额后再予以清偿,以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不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之规定,以此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6个月期限的起算点,认定承包人超过《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
如在案例1中承租人应该在何时主张优先承租权?出租人拒不告知续租条件是否侵犯优先承租权?承租人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在案例2中长期商业租赁是否有法定的续展权?如何处理法定优先承租权的争议等等,这些争议的处理与执行均不好把握...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房屋买卖,尤其是住房的买卖,在履行合同时首先会发生开发商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占有,而后才办理房屋过户的登记手续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其转让行为。由于这些房屋的转让人通常都持有一张取得房屋时支付对价的“三联单”收据,故称其为“三联单”房屋。...
预告登记已失效。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即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房屋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有必要先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一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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